清溪镇强化专利质量提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5清溪镇强化专利质量提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国内发明专利
(一)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现数量1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在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0元奖励。此项资助按最高项奖励。
(二)对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5000元,
各级累加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获得东莞市知识产权贯标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六)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涉外专利维权、专利保险、专利活动项目,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五条 对于新增支持的专利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专利奖证书、对市财政立项资助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涉外专利维权、专利保险、专利活动的文件;
(二)市财政拨付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工信局、市场监管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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