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专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28嘉祥县专利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参照省、市专利资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专门列支专利资助资金,对专利权人给予专项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向发明专利、国外专利倾斜。
第三条 设立全县专利资助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资助范围。本县辖区内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资助申请人条件。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拥有本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登记地址须在本县辖区内。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企事业单位实现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
(三)PCT阶段专利资助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二、专项资助
专项资助是指对专利权人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每年每件资助300元;第7-9年,每年每件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每件资助1000元。
(二)专利授权大户资助
年授权专利总量30件以上的资助2万元;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资助1万元,每增加3件追加5000元。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权质押的资助
专利权人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每笔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报时限: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第七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本县专利资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业的若干规定》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九条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2);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需提供《首件发明检索证明》(由专利管理部门出具);国内发明专利维持,需提供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六)嘉祥县专利授权大户清单(附件3);
(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九)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办理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国外专利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十条审查受理。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统一受理。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进行检索核实,对国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审核批准。
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提交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集中到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专利证书原件)。接到领款通知3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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