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2舟山市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定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区)工程试点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要求,结合定海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在定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PCT国际发明专利奖励;
(二)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三)专利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浙江省专利奖奖励;
(五)对建立专利数据库和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维权、专利保险等项目的补助;
(六)驰名商标奖励;
(七)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镇(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奖励的支持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对专利授权后且当年度在定海有纳税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明予以一定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对实施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补助。对同一笔贷款项目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计算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同期银行基准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10%,单个企业累计申请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专利优势企业、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金奖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优秀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专利金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优秀奖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或行业建设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等项目给予补助。数据库建设按核定费用给予30%且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等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和专利保险,给予费用补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5万元;对我区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且费用在10万元以上专利维权案件当事人,按核定后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得的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 (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凡是符合奖励或补助的相关主体或个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联合发文公布;
(二)专项奖励通常在各类证书颁发的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集中受理,并于6月底前兑现到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不符合奖励(补助)对象条件或不属于奖励(补助)范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四)有非正常申请行为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须提供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授权、认定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协会或事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目标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区财政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日之前发生的且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同一类别奖励(补助)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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